导言
大家好,我是小编麦洛克,自新的医疗器械法规(EU)2017/745实施以来,对于不同条款很多人还是有不同的理解。尤其是关于过渡期的章节,读起来晦涩难懂,理解更是千差万别。但是对于很多企业来说,这个过渡期又意味着有更多的时间窗口来内部改善质量体系,提升产品质量,改善产品性能,争得市场份额。今天小编就来聊聊MDR 2017/745中章节120(3和4),一家之解,请供各位参考。
针对MDR 2017/745 章节120(3和4),欧盟特别给出了一个指导原则MDCG2020-2 rev.1,明确满足以下条件的一类医疗器械,可以将产品投放市场直到2024年5月26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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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续满足93/42/EEC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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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MDR法规要求下需要notified body参与(譬如:可重复使用的手术器械或需要提高分类的一类器械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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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于MDD附录VII的有效的自我申明,并且此自我申明必须是在2021年5月26日之前签署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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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5月26日之后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或预期用途没有发生重大改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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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5月26 日MDR生效之日,MDR 中与上市后监督、市场监督、警戒、经济经营者和器械注册有关的要求应适用于指令 93/42/EEC 中的相应要求。
关注法规的小伙伴们,赶快行动起来吧,看看是否满足条件,充分利用过渡窗口期,赢得时间和市场。
现贴上MDCG部分原文以供参考: